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前不久依法審結一起濫伐林木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愿繳納賠償生態修復金近2萬元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近7萬元,用于購買碳匯減排量,以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這是重慶市首例探索通過認購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力度不斷加大,一大批備受關注的損害生態環境的案件被依法妥善處理,相關法律關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修復的各種規定逐漸得到落實,有力提升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法治化水平。司法與時俱進保護生態環境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不僅有效遏制了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也為我國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奠定了堅實法治基礎。
成績值得肯定,但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司法保護生態環境手段不夠豐富的矛盾也日漸突出。從過往的司法實踐看,雖然不少法院在這方面探索出了就地補種樹木、異地補植復綠等生態環境修復辦法。但在一些森林覆蓋率高、已經沒有可供荒山荒地植綠的地方,這些方法客觀上面臨著執行難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通過對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確保碳排放的減少,就成為司法需要積極探索的一個現實命題。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發布,其中提出,“研究發布司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司法政策”“研究適用碳匯認購、技改抵扣等替代性賠償方式”。這為相關司法探索指明了方向。重慶就此探索出通過認購碳匯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的實踐經驗,走出了以小切口解決大問題的生態環境修復新路徑,顯然有助于讓“以碳代償”機制成為修復被損害生態環境的利器。
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只是基本要求,更重要的在于如何借此減少碳排放,促使碳排放在生態環境損害前后實現動態平衡。因此,面對生態環境被損害后可能導致碳排放超標這一環保治理命題,及時在生態環境的修復中引入碳匯交易機制,也就成了非常有意義的選項。
與責令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主體通過植綠修復生態環境的做法相比,運用“以碳代償”機制修復生態環境,具有多重優勢。一方面,此舉既有助于從法律上震懾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也有助于倒逼那些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責任主體面對碳匯交易成本壓力,主動遵守生態環境法律,自覺減少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
另一方面,運用“以碳代償”機制修復生態環境,還具有放大效應。盡管在表面上違法責任主體通過“以碳代償”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只是一次替代性的生態修復,但由于該筆碳匯可以再次在碳匯市場進行交易,此舉必然會產生替代性修復生態的溢出效應,從而有助于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實現碳排放的動態平衡。
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應對碳排放超標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是一個艱巨曲折的過程,需要不斷創新生態環境修復機制。用“以碳代償”機制抵消違法責任主體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創新了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機制。司法機關應再接再厲,不斷對“以碳代償”機制加以完善,讓其真正助力生態環境修復,推動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如期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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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發揮碳匯交易作用
“以碳代償”生態修復,屬于司法實踐走到了理論和立法的前面,如果林業碳匯替代賠償的審核、評估和計算方式不夠科學、明確,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購買碳匯無法彌補森林生態功能及生態環境公益實際受到的損害。同時,各個地方在司法實踐中計算碳匯替代賠償數額的方式和標準也不盡相同,也可能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對此,應盡快立法,明確相關行為邊界,有效發揮碳匯交易的市場機制作用。